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服务范围是:水、电、气供应;餐饮服务;宿舍、公寓服务;商业服务;修建服务;环卫和绿化服务;通讯服务;幼儿保、教服务;等等,涉及学生学习和生活、教工工作和生活、高校各项设施的运转保障方面。
一、增值税
除以下规定外,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均应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与城建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幼儿保、教服务指的是养育服务或其他学前教育劳务,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仅限于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部分的收入。
城建税是营业税的附加税,计税依据是应纳税营业额,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为7%%、5%%和1%%。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条件:(1)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2)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3)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4)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外资公司为公立高校管理学生公寓(产权为高校所有)代收租金,并在高校内经营便利店和洗衣店项目不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享受上述几个税种优惠政策,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税法所指的教育劳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养育服务或其他学前教育劳务。本文仅指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劳务。教育劳务涉及以下税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
适用税目。教育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适用3%税率。
营业额的确定。教育劳务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税规定。
⑴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包括: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②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劳务收入标准为“执行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上标明的收费标准”。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须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办学许可证》;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
⑵非学历教育。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下同)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应符合两个条件: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收入核算。
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是营业税的附加税,计税依据是应纳税营业额,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为7%、5%和1%。
三、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高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发生的相应成本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因此学历教育劳务收入一定会被界定为免税收入,非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则要具体分析和判断,不必然是免税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提供教育劳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符合条件的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