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15日与中央编办、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县以上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办事机构。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同时,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夯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基础,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大局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
《意见》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二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三是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五是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六是加强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