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按照目前预测的工薪所得适用税率推算,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体户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也有调整。草案也修改了个体户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拟维持现行5级税率不变,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
“免征额”为何要一刀切?有关部门解释: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二是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三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财税专家说法:对发达地区低收入者不公。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这些理由牵强,“在发达的地方也有低收入人群,这样设置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他还表示,税收并不是影响人员流动的主要因素,而是生活环境、收入水平等。
他指出,美国、日本等国也都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比如日本,中央政府有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地方还有一个“住民税”作为调整。
“免征额”为何提到3000元?有关部门解释:按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测算。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免征额”调整到3000元是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的。
据介绍,“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既包括基本生活支出,也包括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其他支出;既包括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也包括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支出。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按2011年平均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的增长情况。
财税专家说法:可与CPI挂钩并设浮动幅度。
刘桓认为,减除费用标准的设置应该“指数化”,比如与CPI挂钩,并设立一个浮动幅度,赋予地方政府一定权利,按照当地实际确定减除水平。
刘桓认为,此次个税修改草案还有调整空间,“才第一次审议呢,估计会有很多意见”。最高税率维持45%,把适用40%的纳税人也纳到了45%一级中不合适,最高税率定为40%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