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视频会,全面部署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教育部部长助理林蕙青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提出,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三项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均好于去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数达到同期历史最高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公平收入分配、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以来,财税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了适应我国当前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就业,特别是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是继2005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的又一次就业税收政策重大调整。
会议指出,新的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突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劳动者创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拓展了政策内容和对象范围,与以往政策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二是创业政策惠及面更广。人员范围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规范。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同时,通过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管理、设置行业限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新政策针对性强、含金量高、覆盖面广,必将对劳动者就业和创业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要求,各地要深入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把握政策内容,积极推进政策落实,充分发挥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一是注重落实,跟踪问效。根据管理权限加快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文件,研究确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规定,完善操作办法,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对接,共同推进政策落实。三是简化程序,规范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政策办理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公示申请享受办法。建立完善登记失业人员的凭证管理制度、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的信息监测制度以及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四是加强宣传,推动落实。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宣传税收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享受的条件、程序和办法,让劳动者充分了解政策,运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部分驻京高校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部分高校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