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声音

最高检等:进一步加大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

作者:日期:2010-10-10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规定》的实施将使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更加有力。
        《规定》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该《规定》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12种情形,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在审查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关调查材料应当存入诉讼卷宗,随案移送。对于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存入诉讼卷宗备查。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在此类调查中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
        《规定》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法院、公安、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等机关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涉嫌渎职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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