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9-12-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七期)进行公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节能清单”(第七期)所列规格型号中,凡是同一认证型号对应多个销售型号的,制造商需提出保留一个销售型号;凡是多个认证型号对应一个销售型号的,制造商需提出保留一个认证型号。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列入本期“节能清单”。
财政部国库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