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将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高压钠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列为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现将拟调整的“节能清单”(第五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
社会各方如对“节能清单”(第五期)内容有异议,请在2008年12月10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联系。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玲 010-68552272 mof.xialing@gmail.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王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财政部国库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