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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施新饮用矿泉水强制标准

作者:admin日期:2009-09-25来源:

 

101起实施新的饮用矿泉水强制性国家标准

 

       101起,新的饮用矿泉水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将正式实施。这是对1995年制定的国标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新国标在多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如增加了对天然矿泉水中锑、锰、镍等三种金属物质的指标限量,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对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须标示水源点名称;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以及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等。

       新国标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溴酸盐的限量指标———0.01mg/L,即每升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对溴酸盐做出限量规定,是我们参考国际标准后做出的调整。”新国标主要起草人、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室主任郭新光说,“尽管我们参考的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里并没有对溴酸盐限量的规定,但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标准里,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当用臭氧对水消毒时,溴化物与臭氧反应,氧化后会生成溴酸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认为溴酸钾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但溴酸盐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能肯定,为此,将溴酸盐列为有可能致癌的物质。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饮用水水质准则》中,将水中溴酸盐的限值定为0.025mg/L2004年修改为0.01mg/L。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亦规定溴酸盐限值为0.01mg/L,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一致。对于矿泉水中溴酸盐限值,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未作规定,其他国家有的有规定,有的没有规定,有规定的也不尽一致,如欧盟规定为0.003mg/L,美国规定为0.01mg/L

       由于早期我国很少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因此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未制定溴酸盐限量要求。但近年来,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臭氧杀菌工艺,致使溴酸盐现象凸显出来。2006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对矿泉水中溴酸盐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溴酸盐限值的规定,将国家标准中溴酸盐限值初定为0.01mg/L

       “对于溴酸盐是否会致癌,国际上有相关的说法但没有确定,目前引起致癌的结论主要是从动物实验身上得到的结果,人类对其认识也是逐渐的过程,以前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我们在标准里引入限量值,也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郭新光说。

       新国标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菌落总数指标的要求。在取消菌落总数指标的同时,增加了粪链球菌等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规定取样250mL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粪链球菌等3项致病菌含量均为“0”。增加这三项致病菌指标要求,将为提升天然矿泉水的食用安全性提供保障。

       郭新光表示,删除菌落总数的指标要求,是因为菌落总数检测时,有害菌和有益菌都在里面,菌落总数高,并不代表有害菌数量多。而增加粪链球菌等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则对有害菌的目标指向更加清楚。

       作为强制性国标,所有生产饮用矿泉水的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新标准,势必会对产业产生影响。如新国标对溴酸盐的限量规定,就会对一些企业产生冲击。“并不是所有的矿泉水都含有溴酸盐,这跟企业采用的原水有很大关系。如果原水的溴含量高,势必会影响到溴酸盐的含量,对这样的企业,他们必须在生产工艺或技术上做出调整,会相应地增加成本,但对于一些本身溴酸盐含量就很低的企业来说,影响相对较小。”郭新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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