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股息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08年,税务总局曾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