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检查工作。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建住宅工程质量;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制定检查方案;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监督有关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全面检查,确保检查质量。此次检查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各类在建住宅工程。主要是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
三、及时整改,消除质量隐患。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受检工程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发现质量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此次检查工作可以结合今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安排进行,并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