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企业补充养老费可税前扣除
今后,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先行扣除;而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公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对于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将使企业在纳税前,可把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应计税的总金额中先按规定扣除掉。由于税率未变,而计税总金额有所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也随之减少,从而获得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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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