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如何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申请人须符合五个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在校期间利息享受财政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
分工合作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确保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其中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