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解禁”集资建房
就在业界对“楼市泡沫”话题争论不休时,从新疆传出的一条消息更加搅热了住房市场的言论圈。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中提到,从现在起,新疆可以继续进行单位集资建房。
“解禁令”推陈出新
2006年8月,国家建设部等三部委明确规定,自2006年8月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同年,新疆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实行叫停。
事隔两年,“针对一些单位的集资建房存在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等问题”,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允许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通知》中对单位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仍然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然而,并非所有单位的干部职工都能参与到集资建房中。《通知》中规定,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属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对于最受关注的价格问题,《通知》规定,“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