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大亮点
首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延长了。
按《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对欠薪者也是一道“紧箍咒”。
以前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但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时效延长到了一年。从维权角度看,为广大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
仲裁首次免费。
《劳动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一裁终局仍可起诉。
实际用工中,劳动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多样。少数用人单位“钻空子”,利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由此,《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两类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劳动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缩短处理程序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
无须担保先予执行。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评论人士指出,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此外,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先予执行,对依靠报酬、经济补偿才能生存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福音。(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李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