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近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年的立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根据这一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年着手对选举法、国家赔偿法等进行修改。
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经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并适当考虑2008年和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和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6件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4月份将着手修改消防法;6月份将着手修改保险法和防震减灾法;8月份将着手对邮政法、专利法和兵役法进行修改;10月份将着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修改国家赔偿法;12月份将着手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统计法等。以上立法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将视情况适当调整。
关注立法: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陈菲 吴晶晶)“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修订草案继续完善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消防法修订草案: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周玮 李世钰)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具有多方面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22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修订草案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草案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加强火灾预防减少火灾危害
为加强火灾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消防法。22日,消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消防法中存在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二是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三是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四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五是加强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六是强化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