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称任何人均有权报告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0日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这一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查处;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此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