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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镇职工医保诊疗目录出台

作者:admin日期:2007-12-18来源:

宁夏城镇职工医保诊疗目录出台

  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联合出台了自治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该目录共分四大类2894项,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
  据悉,在《目录》四大类中,包括了诊疗服务类项目2706项、一次性医用耗材类87项、限于生育保险支付费用的50项和儿科诊疗服务类项目51项。列入《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再按国产与进口区别对待,根据规定分4个档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比例: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最高支付75%;项目价格在1050元 (不含1050元)至5200元的 (含5200元),最高支付65%;项目价格在5200元(不含5200元)至10300元(含10300元)的,最高支付55%;项目价格在10300元(不含10300元)以上的,最高支付45%。未列入该《目录》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类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目录》特别规定,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异地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异地使用超出本《目录》范围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对于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的项目,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支付标准。

来源: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