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审议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检应当对样品付费;公众可以免费查阅新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馆、单位食堂禁止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29日上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作出了上述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部分生产经营者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做抽样检测时,所需成本费用不应由生产经营者自己承担,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此外,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
此前的草案曾规定,一旦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但在草案修改稿里,则改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据了解,这是因为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中相关内容按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滥用职权或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将分别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互相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此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一年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