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9 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
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
3、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
4、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5、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