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会让我省居民菜篮子里的肉更放心。《办法》对畜禽饲养和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规定,从制度上确保这些关键环节不出现任何纰漏。按照《办法》规定,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不准用于喂养畜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管理不严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喂牲畜苏丹红最高可罚3万畜禽也要饮用干净的水,吃卫生的食物。《办法》规定,饲养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源头,不能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以往人们担忧的肉品中含有“药物”的现象将得到禁止。《办法》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禁止将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向畜禽饲养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饲养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如果给畜禽喂禁用药物,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擅自销售“问题”肉最高罚3万《办法》规定,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设立或者委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饲养户或运输户如果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及其产品,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如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信息员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