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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车船税自7月1日起开征
今年年初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缴纳,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免交车船税。数亿骑车人将不再为自行车交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税额标准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下限的同时,对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这样,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空间。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所有人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新车船税规定,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免征车船税。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对车船税应税范围、免税范围的调整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车船的免税规定;同时,将自行车、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车船列入免税范围,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特别是将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车船列入免税范围,意在我国扶植农业、渔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照顾到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目前,各地不断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以及由此带来的大量汽车尾气排放,正成为让一些地方头疼的问题。以往,车船税的从量计征方式以及较低的纳税数额,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措施意在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体现了国家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车船税税额的提高,正是税收调节经济行为的体现。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花费时间长等种种不便。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链 接
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48亿辆,比2006年底增长2.17%。其中,私人机动车增长较快。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13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97%,比2006年底增加312万多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