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重大调整
从2007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政府将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这是日前国土资源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作出的重大调整。
国土资源部在为此专门发出的通知中指出,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国土资源部依据规划和计划,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把关;指导、监督与核查地方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查汇总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等工作。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具体实施征地与供地及报省(区)、国土资源部备案等工作。
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汇总,连同对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一年一次性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重点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中涉及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区位、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部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政府,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期分批地确定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由城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级政府,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对城市政府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议省级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省级政府在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汇总城市上一季度实施方案审核同意情况,填报该省份上季度实施方案备案表并附标注申请用地和补充耕地位置的相关图件报国土资源部。
城市政府具体实施征地和供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城市政府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征地和供地。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有关备案表,分别报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