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税率确定为25%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被提请进行首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立法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建立了两套所得税制度。
金人庆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现行内、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该草案借鉴国际经验,旨在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以下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等。
金人庆特别强调,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照顾包括:
——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
——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