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明年起涨一倍
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在原基础上提高1倍。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称,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中央地方仍三七分成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征收标准提高1倍。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费用征收标准调整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中央分成部分,按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地方收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同时,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如此这般,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难上加难了。
通知还要求,对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不会提高用地成本
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
“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该负责人表示,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
具体而言,中央分成部分,根据通知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则分配给市、县,同样专项用于上述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等开支。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彻底改变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强化资金征缴管理
《通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只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也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根据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以及擅自减免、缓缴、解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等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 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