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推进水价改革
■缺水城市将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生产取水要依法逐步开征水资源费
■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产品将禁止生产、销售
我国水资源评价最新成果表明,北方地区水资源量明显减少,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远超过允许的开发利用极限,我国将全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迎战缺水高峰,确保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约束性目标的实现。这是记者在此间召开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上获悉的。
北方地区水资源量以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区减少量最为显著,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7%,水资源总量减少12%,其中海河区地表水资源量减少41%、水资源总量减少25%,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南方地区也出现了区域性甚至流域性缺水的现象。我国淮河流域、西北部分内陆河流、辽河和黄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均超过或接近60%,海河流域已经超过100%,远远超过流域允许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极限。
“十一五”末力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20%
自5年前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启动以来,全国年用水总量正在得到控制用水效率在不断提高。国民经济近年来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而全国年用水量(不含工业的重复用水量)并未出现大的变化稳定在5500亿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年均递减9%左右。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加速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政策、宣传教育体系,万元GDP用水量降低20%;全国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45提高到0.5,全国农业灌溉用水基本实现零增长;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服务业用水效率接近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十一五”期间,我国进一步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规模和范围,建设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
鼓励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节水型社会建设;基本完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内各省市区的用水权指标;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
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基础上,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
中央直属电厂、农业生产取水均要缴纳水资源费
对中央直属电厂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要依法逐步开征水资源费。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价格。
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实施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
同时,要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
推动节水市场开发 量化用水效益
积极进行水权有偿转让的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节水的领域配置。
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的节水标准,大力推进节水产品认证,建立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建立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定期发布限制、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和设备(产品)的目录。
加强节水统计工作,建立由综合评价指标、行业用水评价指标和节水管理评价指标组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来衡量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状况,综合考核各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