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公安部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按时全面启动普查整治工作;要培训普查整治工作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普查整治工作的抽查和督导,适时分析、研判当地火灾隐患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建议;要建立普查整治的逐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责任到人,下级解决不了的问题,上级要研究协调解决。
公安部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题宣传,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管理水平,提高电焊、气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提高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公安部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对应当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建档并下发《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监督执法档案制度,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立案建档登记,做到一案一档。
公安部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对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交通、农业、商务、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下发法律文书、依法督促整改;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查实,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维修、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等四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