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章程

作者:admin日期:2006-10-12来源: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章程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后勤管理分会,英文译名为:Logistics Management Branch of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LMBCHE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高等教育界后勤管理系统同类社团、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研究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论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高校后勤“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开展高校后勤管理、后勤改革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高校后勤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第九届理事会秘书处所在地,一届届满一般为四年,换届后迁往新址时须作变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论的学术活动,研讨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普及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科学理论知识和后勤实用技术知识,介绍国内外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改革经验;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业务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理论和改革经验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科研和改革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发行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活动;
(九)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仅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和改革理论研究的社会组织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采取轮换制,随理事会改选换届,轮流设在常务副理事长所在地,印鉴随之移交。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理事长的提名,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根据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讨论本会工作计划;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基层会员推荐和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下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长决定的重大事宜。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提名,理事长聘任,副秘书长由基层会员推荐或秘书长提名,由理事长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下属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下属机构(专业部主任也可以由本专业部推荐)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高校后勤研究》和《中国高校后勤通讯》为本会会刊,中国院校后勤信息网为本会网站。会刊分设两个编委会,编委会主任由当届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高校后勤研究》编辑部设在北京,《中国高校后勤通讯》编辑部设在常务副理事长所在地。两刊主编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