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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发布

作者:admin日期:2006-08-16来源:

 

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发布

 

8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是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表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即将正式发布,首批试点单位将在小范围内启动。

      

       要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政策界限

  李荣融透露,目前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性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即将正式发布。他同时表示,国资委在推进股权激励制度建设中,采取的是规范起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做法,先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实行,然后在境内上市公司中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李荣融特别提醒在座的央企负责人要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政策界限。首先,在起步阶段股权激励的水平不能太高,激励的对象也不能过宽。要与当前社会对收入分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即将出台的文件对股权激励的水平和对象都作了比较明确的限定。其次,股权激励要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称。第三,股权激励在股权授予中不能无偿量化存量国有资产,也不得由国有大股东单独支付激励成本。

  

此前征求意见的《办法》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累计获得的股票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水平的30%以内。这一规定,低于目前已出台的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中40%的上限。

  即将出台的《办法》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外部董事要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且薪酬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

  “按照现在规定的条件,首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可能很多,目的就是要树立好的样板,引导企业把股权激励与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结合起来。”李荣融表示,央企一定要谨慎起步,防止一哄而起。

      

       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并举

  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问题,李荣融提出:第一,中央企业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其薪酬水平必须符合市场机制运作原则,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第二,企业的薪酬水平要与其竞争力相适应。第三,要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这方面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

  “按照国资委的考核分配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由考核结果决定,该高的高,该降的还要降。今年测算下来,19户企业薪酬下降了。”在强化激励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李荣融透露,今年下半年国资委将对企业规范职务消费制度建设情况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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