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通知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近日,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通知明确了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示范社区基本标准、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创建活动的重点是社区。通过创建活动,示范街道所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示范社区的标准,示范区(县级市)所辖区内70%以上的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的标准,示范市所辖区内65%以上的区要达到示范区的标准。通知还指出,示范街道、示范区和示范市要有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和谐社区建设规划(计划),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以社区为基础,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区(县级市)重点抓示范社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重点抓街道,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抓区,民政部重点抓市和部分全国性典型示范区。
通知要求,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通知指出,民政部拟在适当时候命名表彰第一批全国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