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对外供暖收费被判返还业主
朝阳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供暖管道改造后对外供暖,并收取了供暖费。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主委员会供暖费5万元。
在2003年度供暖期间,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安装供暖管线,利用小区供暖设备和设施,擅自向相邻的一家医院供暖,收取其供暖费86744元。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对外供暖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权益,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返还供暖费。而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供暖设施和供暖用房均不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他们没有侵犯小区业主的任何权利,故不同意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业主的供暖设施和设备对外供暖,因此,其应将安装的对外供暖管线拆除,并应将其收取的供暖费在扣除必要成本后返还给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