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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8月1日起实施

作者:admin日期:2006-06-09来源:

 

上海市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81日起实施

 

       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应当由生产经营企业在缺陷发现后24小时内,发出召回通知书,并且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81日起,上海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68日召开的食品安全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

       新规对缺陷食品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召回范围包括批发层面、零售层面和消费、使用层面。也就是说,哪怕消费者已经使用了有缺陷的食品,也可以按照规定将食品交还召回者。

       新规规定,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危害健康危险的大小,召回行动可按照紧迫顺序分为三个级别: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对不同级别的缺陷食品,召回的期限也不相同:其中一级缺陷食品在发出召回通知书后需在72小时召回完毕,二级缺陷食品需在7天内完成召回。而缺陷食品在召回过程中,将由监管部门实施实时监管,确保召回质量。

       为推进召回顺利进行,新规明确,召回的主体是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也就是由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不过,在生产经营者不愿意主动召回或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其召回,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据悉,召回后的缺陷严重食品将被监督销毁,缺陷可弥补的食品则可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加工后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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