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5种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将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5种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
这5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对上述第4种情形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第1、2、3、5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