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进社区自治推动城市社会善治
新华社5月7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共6章22条,是十六大首次明确阐述“完善城市居民自治”以来,由中央政府发布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意见”的主要亮点在于首次明确提出:“要把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就业、社保、救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作为落实公共服务的新载体,“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的民间组织,鼓励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
作为政府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市社会善治所表达的意愿,“意见”的总基调一改以往此类规章过分突出一个“管”字的老面孔,转而强调多种手段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简言之,“服务”成为“意见”最显著的关键词。
在一座城市,全体居民个人意志的集合,是市民社会得以成型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而全体居民是否能自由、互助、个性化、参与、有尊严地生活,则是检验市民社会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尺。
半个多世纪以来,居委会是实现政府与居民互相联系的主要“中间体”,广大市民由此对居委会十分熟悉。但需要指出的是,过去和现今的居委会运作模式,与市民社会渐生渐长的实际需求已经不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区的最低要求也有较大差距。一个较多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意见”出台并颁行的背景应在于此。
关于市民社会,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进行定义。社会学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除了强调保障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事务民主管理的非政府性,还尤其强调市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但享有对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区成员自愿结合而成。市民社会在国内大小城市雏形初显,乃20多年持续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但“市民社会”曾经是个十分敏感的字眼。诚如有社会学家所言,当年,中国社会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几乎完全合为一体。换言之,“公”吞没了“私”,国家取代了社会,政府替代了民间。在不少人看来,“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张构建“市民社会”被视作对国家权威的挑战,或被误读为与政府对着干。改革开放带动社会体制变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和默认市民社会不但存在且作用巨大的客观事实。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内出现过一场关于市民社会的大讨论,这一讨论的最大成果之一,便是市民社会的现实和作用得到了相当的肯定。1998年6月民政部把 “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就属市民社会得到官方肯定的一大标志。
与推进村民自治从而推动乡村社会善治系乡镇政府自身职能转型的客观需要相通,以推进城市社区自治推动城市社会善治,也是城市政府实现自身职能转型的迫切之需。广泛而完善的社区服务网络、服务方式、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的构建,能有效替补城市政府的管理死角和服务盲区,也即弥补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失灵”。况且,这又是防止政府在城市管理中“越位、错位、缺位”的有效手段之一。
立足于“中国特色”,“意见”仍十分强调行政机制对社区工作的特殊作用,但作为又一亮点———“意见”还十分强调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工作中的综合作用。值得补充的是,上述“四大机制”之外,民主管理机制似乎更加不容或缺。缺失了居民对社区事务享有充分的民主自治这一先决条件,政府、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仍将难以获得社区居民最广泛的认同。在这里,社区自治早就有专项法律可依,难题在于《居委会组织法》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