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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日期:2006-05-30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经2004年3月10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同学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同学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并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后勤的校领导、后勤办负责人、学生工作部部长、保卫处处长、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学校和后勤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后勤部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分配及调整;进行安全、卫生、水电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应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的社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在校团委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新生姓名、性别、院系、专业、班级名单统一安排新生住宿。分配是本着院、系、专业、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
学生入学后,应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登记并造册。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1.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的、需持《留、降级通知单》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登记并安排住宿。
2.学生因故休学的,需持《休学审批表》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表》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3.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通知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2日内离开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公寓内住宿。确有正常理由需要在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居住的,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申请校外居住登记表》,经学生家长及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可以在校外居住。各学院应准确掌握在外居住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在外居住学生档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处备案。
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对在外居住的学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寓内;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或保卫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大型收录机等违规电器及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
第十六条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完善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十八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进行非法活动。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出公寓须佩带校徽或携带证件,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楼每晚23:00熄灯、锁楼门(周五、周六24:00)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踢球及进行其他影响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洗漱室裸体冲澡。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饮酒。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进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八条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以各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维修。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实行挂牌值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1.向窗外、门外泼水;
2.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4.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5.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6.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7.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扬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批评教育。公寓卫生达标检查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及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之一。

处罚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组成部分,和条例具有相同效力。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