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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日期:2006-05-30来源:
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校内、市政府或学校在校外建设以及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各类学生公寓或宿舍。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 学生公寓采取政府宏观指导,高校和物业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管理。高等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契约,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高校要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对校内学生公寓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改革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生公寓均应建立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还应有公寓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公寓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学生、校方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应有常设机构?(以下统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的分配及调整;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卫生、水电、家具设备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公寓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学生公寓可参照本条规定落实相应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选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应配备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数的1.2%。
第十条 应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各类公寓都应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校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积极创设条件,使学生公寓的人均面积逐步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标准。目前学生公寓每室定员应不高于本科生4-6人,硕士生2-3人,博士生1-2人。男女生必须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设隔断分段管理。严禁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二条 高校以开发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学生公寓,需在订立开发合同时即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明确学生公寓的建设标准、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水电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公寓室内应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人要有一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非单元式公寓每层楼应有基本公共卫生设施。室内外要有晾晒衣物的场所。每栋公寓楼都应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卧具和公寓用品等设施实行招标采购,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寓设施中电视、电话、电脑、空调等物品不得强制配备到居室,应根据学生自愿并经过公寓管理部门批准配备使用。
第十五条 公寓内或公寓区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气氛和与人功能,应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
第十六条 校外学生公寓应有餐饮、商业、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所等相应的服务场所。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新建学生公寓应实行物业管理,校内原有学生宿舍应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尽快实现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物业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部门应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应以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结合,突出育人功能,与学校密切配合,接受学校必要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公寓区内的道路、公共场所及公用楼梯走廊的保洁;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维护;校外自行车棚、停车场、学生活动更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室等。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校外公寓区学生食堂应向学生提供与校内学生食堂水平价格相当、符合饮食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应:包括学生公寓文明行为规则;公寓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制度规范;水电、安全、环卫等日常工作管理规范;综合管理的职责规范;财务管理规范;学生入住签约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管理人员的规范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制度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保证学生在公寓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对学生公寓区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现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入住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校内外公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高校要负主要责任,具体部门为学生工作主要部门,高校要坚持政治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选派优秀干部作为政治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
第二十六条 政治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并负责学校与物业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当为政治辅导员学生公寓住宿、工作和开展学生活动提供经费。产权单位应为学校派驻小说公寓的政治辅导员提供住宿条件和工作方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住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前与公寓管理方签署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允许学生选择不同档次的学生公寓住宿。
第二十九条 在读学生如要求不在学校管理的公寓住宿,须向学习有关部门申请,被批准后与学校签定协议,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在学校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三十条 学生应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培养文明行为举止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财物要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以及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
第五章 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类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校根据文件中提出的住宿条件分类标准提出住宿费标准申请,报市教委审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时,需要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收取的住宿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住宿生活条件、偿还贷款以及学生公寓管理的正常开支等。
第三十四条 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三十五条 除住宿费外,学生公寓内的有偿生活服务代办业务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成本价收费,但要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合理、微利经营。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保险。除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招生简章上写明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式。在向学生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高校安排学生住京外地区学生公寓的,由学校依据本办法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