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
为提升零售企业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民族品牌,引导零售业规范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商务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致力"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管理水平",逐步引导现有零售企业健康发展和投资有序进入;适时发布零售业各业态发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报告,逐步建立零售行业的景气指数或行业投资指南;加强我国零售企业整体发展规划的研究,提出促进零售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力争经过五年时间,通过对零售业的主要业态进行分等定级,推动建立较完善的零售业发展促进体系。
二、工作思路
(一)政府主导、协同合作。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导,负责办法的制定、规范的颁布、评定机构、程序、方法的建立与管理,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同时,充分调动中介、企业、专家、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
(二)分类指导、规范先行。按照不同业态制定不同的规范,按照既分等又定级的思路,依据不同业态的分等和定级规范进行评定。符合《分等规范》的由商务部授予"达标示范店(企业)"称号,根据《定级规范》将"达标示范店(企业)"再分金鼎级、银鼎级、铜鼎级三个级别。
(三)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分等定级工作分为起步和推广两个阶段。起步阶段,2006年选择百货店一种业态、上半年在九个城市进行试点,并以单个店铺为评定对象,下半年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范围逐步推开,五年内扩展到全国零售业的主要业态。
(四)过程公开、动态监管。在评定初期,以报送书面材料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并辅以网上公示;在评定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网上直报、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公告过渡。对已经达标的门店跟踪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降级或淘汰,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三、2006年工作安排
2006年上半年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南京、青岛、长沙、西安九个城市,对百货店单店开展分等定级试点工作。下半年推广到全国35个中心城市。
(一)制定方案。从3月开始,试点城市对本地零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制定当地的评定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
(二)组织申报。试点城市组织上报百货店分等定级申报表(见附件3)
(三)分等评定。试点城市根据《百货店分等规范》(见附件1)对申报百货店进行分等评定。分等评定原则采取上报材料和现场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百货店分等定级审定表(见附件4)于5月20日前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四)经验交流。上半年,商务部将召开试点地区经验交流会,公布达标百货店情况。
(五)试点推广。从6月开始,根据试点城市经验,安排部署其他中心城市的分等定级工作。其他中心城市参照试点城市的经验进行调查、制定方案并开展达标百货店的评定工作。百货店分等定级审定表(见附件4)于7月30日前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六)定级评定。根据各地上报的分等评定结果,由商务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百货店定级规范》(见附件2)及打分表逐一打分,进行定级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回访。
(七)专家评审。10月,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送专家组进行评审。
(八)委员会认定。11月,定级评定结果报评定委员会认定。
(九)网上公示。12月,定级评定结果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十)总结表彰。12月,召开分等定级工作总结表彰会,公布2006年全国百货店分等定级情况,向金鼎级、银鼎级、铜鼎级百货店颁发牌匾。
四、组织机构
商务部成立零售企业分等定级试点工作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评定委员会由姜增伟副部长任主任,商业改革司邸建凯司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为商务部办公厅、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全国整规办,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南京、青岛、长沙、西安九个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业改革发展司,由王晓川副司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全国整规办的主管处长,九个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主管处长,以及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的部门负责人。专家组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2006年商务部还将组织起草和制定大型超市、超级市场、便利店等业态分等定级标准,推动分等定级工作在条件成熟的业态逐步推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要成立相应的评定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评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沟通。各地评定机构、摸底调查情况及评定方案请于4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联系人:梁志君 董博 白冀民
联系电话:(010)85226475、85226409、58362083
传真:(010)65128957
商务部
二OO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