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校水电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根据《鞍山科技大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一条 机构及隶属关系
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统筹领导,水电保障运行工作委托物业中心管理,物业中心对后勤管理处负责。
2、物业中心能源部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保障、保养、维护、检测和节能工作,确保学校水电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职责
1、起草学校水电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核定教学、科研、机关及物业中心管理的水电指标。
2、检查、监督、评价水电保障部门及各单位水电指标管理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物业中心职责
1、物业中心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保障、保养、维护、检测和节能工作,确保学校水电的正常运行。
2、学校委托物业中心对全校水电保障运行进行管理,物业中心代表学校有权按照省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的窃水、窃电、私拉、乱接行为进行制止并给予经济处罚;有权对拒缴水电费的用户和单位停止供水、供电。
3、物业中心能源部须加强水电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水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定期做好预防性检测;保证公共线路和公共照明的完好,确保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妥善保管和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接受后勤管理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确保安全运行。
5、协助后勤管理处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四条 学校水电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统筹领导,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鞍山市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结算及一切业务往来。
第五条 教学、科研、机关及物业管理等单位用水、用电实行指标管理,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1、确定的水电指标原则上为各单位完成日常的工作、教学、科研计划所需指标,指标值由上一年度总量结合当年工作量估算确定。
2、水电指标每年按教学(实验)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和设备情况进行增减。
(1) 教学(实验)计划课时由教务处确认;
(2) 设备增减情况由设备处确认;
(3) 科研任务由科技处确认。
3、附属教学、科研、办公各单位的机房、网吧、多媒体教室均单独加装计量装置,按表交费。有教学任务的经教务处确认课时数后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可纳入学校水电指标。
4、单独使用整栋楼的单位,按实验室、设备、教室、办公的用电、用水量并结合上一年度水电使用总量下发指标。
5、多单位使用的混合楼,在三级表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联合管理的办法,确定主要用水用电单位牵头,核算各单位的水电指标,全楼水电总指标下发牵头单位。
6、水电指标原则上要分配到各教学、科研、机关单位,但是对于二级表分不清责任单位的按楼体建筑由物业中心负责水电指标管理。
7、寒暑假及特殊工作任务使用水电必须经相关部门确认,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水电指标,否则水电费自理。
第六条 公共设施及环境建设水电使用指标由物业中心管理。
1、校园路灯照明用电有计量的按计量核算,没有计量的按实际瓦数计算(以平均照明时间为10小时核算)。
2、绿化用水按鞍山市规定进行核算:0.5吨/每平方米/每年。
第七条 各用户单位对水电指标管理,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水电及节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好本单位的计量装置,查处跑冒滴漏,杜绝水电浪费现象,建立水电数据卡,并且对每月的抄表数据进行监督签字认可。水电及节能管理绩效作为本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对各单位用电用水超指标部分由各单位办公经费或科研经费中支付;对物业中心管理水电指标的楼宇用水用电、校园路灯、绿化等用水用电超指标部分在物业管理费中扣除。
第九条 没列入学校负担水电指标以内的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实体和工程用水的水电费由物业中心能源部按照鞍山市对我校收费标准加价5%收取并上缴后勤管理处进学校水电费指标帐。如果这部分水电费收不上来造成的损失由物业中心负担。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超指标水电费部分3个月以上的,物业中心能源部经请示后勤管理处后可作停止供水供电处理。如确需校内水电供应的,应缴清所欠水电费和5%的滞纳金,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之后再给以接通水电,但应承担全部工料费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水电正常供给,防止地下管线在施工期间的人为破坏,凡需新增水电设施或线路施工者必须事先报物业中心能源部并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会同后勤管理处、物业中心能源部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并提交水电竣工图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用水、用电须到物业中心能源部办理有关手续,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供电、供水。工程用水、用电单独计量,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突发事故除外)需要停水、停电,经后勤管理处同意物业能源部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出现供电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并确定故障排除后方可按规定操作送电。
第三章 水电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物业中心能源部负责我校中心变电所、配电室设备及一、二级表到用户的水电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单项5000元以下的维修)。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实体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维修费自二级表(包括二级表)以下由各单位自理。
第四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 如通过学校、物业中心和用户加强管理致使水电经费有大幅度下降,全校一级表所缴费用比当年水电预算经费节约10%以上,节约经费部分的30%做为学校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用户单位通过加强水电管理,年度水电用量比分配指标节约10%以上的,节约经费部分20%做为学校对管理单位的奖励。
第十八条 物业中心通过加强管线设施管理,把一级水表和各二级水表间线损、漏损控制在5%以内;一级电表和各二级电表间的线损、漏损控制在8%以内的,节约部分的50%做为对物业中心的奖金。
第十九条 物业中心采取措施,加大收费力度,回收水电费的40%部分做为学校对水电稽查和水电费管理的奖励,其中20%直接对物业中心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 月市供水、供电公司最后一次抄表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