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业主失窃物业公司担何责?赔偿是出于无奈?
住户家中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业主认为这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所致,物业公司虽然不认为自身有责任,但还是为此向失窃的业主实际支付了一笔赔偿金额。这是发生在海口市欣安花园小区的一桩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失窃到底该不该给予赔偿。
业主
物管对治安混乱有责
物业公司
赔偿出于无奈
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欣安花园管理处曾繁荣对记者说,发案后,他发现住户家里的门窗完好,没有撬的痕迹,小偷是怎么进去的,怎么丢的东西,至今还是一个谜。这个谜目前还是等派出所来破解。曾繁荣说,物业公司不是保管公司,住户有义务管好自己的物品,何况丢东西是有自己在房间内的情况下出现的。再说,我们与业主也没有签定负责保管物品的合同。因此,我们给予业主赔偿,是基于我们是服务单位的一种照顾,每天面对的是众多的服务对象,担心不赔偿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影响。曾繁荣说,这种情况在其他物业公司也存在,很有一定普遍性,让人感觉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很“累”。
主管部门
物业公司不该赔
就这笔钱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记者采访了海口市房产局副局长曾高梁。曾副局长说,做为物业公司,不能一味地委屈求全,要赔偿也要分清是谁的责任,要赔也要赔的合理,盗窃案件的出现有可能出于多种情况,要查清楚业主失窃是外面的小偷还是内偷,如果证明物业公司对案件的发生确有责任,也要看具体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否则,业主的要求就不能迁就。
律师
赔不赔要分具体情况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律师说,业主家中失窃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这要看盗窃案件的发生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关,如果业主能够证明因为物管工作人员在案发时有脱岗失控、放任外来人员从大厦搬运东西等失职行为,那业主就有理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业主就没有理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相关法条提醒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委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物业专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委员会的聘用,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业主所属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及其他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24条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绿化、清洁、保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保养等。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就以上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区域治安管理制度。因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或保安人员违反保安岗位责任制度,造成业主或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