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放宽了粮食收购准入标准
从自治区粮食局获悉:随着粮食市场化的发展,本月初自治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了贯彻意见,决定放宽粮食收购准入标准。贯彻意见指出,自治区鼓励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以促进公平竞争。
意见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要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歉年最高库存量不高于购进量的20%,丰年最低库存量不低于购进量的10%。
今后,自治区及各地州市都要建立粮食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自治区要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和质量等信息。
本网信息员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