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校园管理置于阳光之下
6月28日《检察日报》一篇报道的主标题是《校园里的“校长问题”》,副标题是《透视中小学校长职务犯罪》。报道说,近几年,一向被称为“清水衙门”的教育领域逐渐成为职务犯罪高发区。
这两年,中小学的“校长问题”是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大。
以江苏省南通市纪检监察机关统计为例,近三年该市共查办教育系统中小学校校长违纪违法案件85件,涉案金额计3000余万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7人,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处分55人,政纪处分31人。
先来看看这些“问题校长”身上的“问题”是什么。报道说,这些校长的敛财手段是五花八门,除了非法占有、侵吞公款、变相索要钱财外,还有一些具有“学校特色的犯罪手段”。
这些“特色”都表现在哪里呢?比如,利用教辅资料等的采购之机,收受回扣;在录用新教师等活动中收受贿赂;利用招生收取、截留“择校费”;利用办兴趣班、特色班,私设“小金库”,违规支出;利用学校建设,收受各种“好处费”等等。
显然,如果用法制的眼光看,这样的“腐败样式”与社会上其它腐败形式并没有本质不同,之所以被称之为“特色腐败”,原因就在于它们发生在校园里。
校园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诸如购买教材、录用教师、招收学生之类的事务,事关百年大计,都可视为“神圣事业”的一部分。人们往往把“校园”和“社会”区分开来,就是因为对校园寄予了一种“纯净”的特殊期待。因此,这个领域的事情具有不同于其它领域的独特性,其运作途径往往也较少受到公众关注。
这样一来,某些中小学校长似乎就处于“真空”之中了。特别是在一些学校,包括教学、人事、招生、基建等一切校园事务,都由校长做主。据我所知,现在许多学校的校长都被老师们称为“老板”。这些“老板”权力过大,缺少有效的监督,而内部的教职工对校长的决策又缺少知情权。有时,即使知道校长存在腐败问题,面对校长手持的那根可以让他们“下岗”的大棒,也多是选择“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