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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高校不得变相提高收费

作者:admin日期:2005-05-11来源:

任何高校不得变相提高收费

 
 
    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5月9日就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发出通知。通知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将保持稳定,各地、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将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招生简章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高校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追究高校一把手的责任。违规事件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今年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将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要严格规范高校热门专业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高校收费资金。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本网信息员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