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保安职责?
问: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于1997 年2月4曰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1997 年2月16日至2006 年12月31日,委托管理项目包括了保安服务。2000 年1月23日晚9时许,原告业主李某在所住大楼的电梯内遭不法分子袭击受伤。同年4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到保安职责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请问,物业公司该承担何种保安职责?
答:原、被告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发生在《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系双方自愿行为,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虽在合同中承诺了保安服务,但这种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达到完全根除治安、刑事案件。被告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保安员,原告不能提供其遭受袭击和伤害系被告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故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予支持。
至于原告业主李某提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该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两个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告个人只有建议权,故法院对原吉提出的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摘自《居住物业管理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