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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标准构筑新体系

作者:admin日期:2005-02-21来源:

食用油标准构筑新体系

 
  菜籽油标准强制执行14项标准同时废止
  近日从国家粮食质检中心获悉,《菜籽油》国家强制性标准从近日起开始实施,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货源,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加上已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花生油》《大豆油》及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棉籽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油茶籽油》等5项强制性国标,8项标准已构成了我国食用植物油新的标准体系。
  相比原标准,新《菜籽油》标准禁止将与用途、工艺等有关的词语用在产品名称中,避免了标准分散、名称混乱;此外,新标准明确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这些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又是产品的卫生安全指标。这些指标的高低不但反映了加工工艺控制、产品品质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油脂的分解程度和氧化、劣变情况;标准还限定了最低质量等级指标,对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的最低等级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规定;增加了加工工艺和原料产地标志的条款,要求在产品标签中对加工工艺按“压榨法”“浸出法”
  进行明确标志;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分类,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又分为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明确原油规定不能直接食用,可以有效防止原油直接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成品油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质量等级,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其中,一级油品质最高。
  此外,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最终质量主要体现在烟点上。原标准对一级成品油烟点要求为220摄氏度,新标准一级成品油烟点则为215摄氏度。烟点指标下调5摄氏度,对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影响很小。
 

本网信息员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