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月5日,湖南省教育厅、卫生厅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下发了两家联合制定的《湖南省中小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通过湖南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认为这是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新举措。
《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将食物中毒事故进行等级区分:一般事故为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重大事故为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特大事故为中毒人数101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并将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职责分成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学校三大块,每块均逐条列出了各自应负的职责。
《办法》明确,部门正职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履行职责的第二责任人,他们都是被追究的对象。追究的范围是:学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商店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办法》列举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信息员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