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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学校安全管理立法

作者:admin日期:2005-01-05来源:

深圳:为学校安全管理立法
 


   历经4次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获得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学校、家长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职责,对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不能让学校唱“独角戏”,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不履行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据测算,如果为民办学校购买保险,政府每年将增加财政开支约200万元。有关方面认为,政府不分学校的公办、民办性质,统一出资购买保险,体现了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民办学校的大力支持。
 
 


本网信息员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