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粮食经营者不得囤粮牟暴利
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出台,要求各地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意见》指出,我区将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的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开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为了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从今年起全区地方储备粮规模调增到10亿公斤贸易粮,其中市、县级储备规模为3.5亿公斤贸易粮,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规模为6.5亿公斤贸易粮。为在市场粮食供求出现紧急紧急情况时能立即调运和供应粮食,必要时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中心城市安排适量的成品粮储备。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意见》还指出,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惩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据当代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