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物管用房新办法出台
物业维修基金和物管用房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矛盾和投诉较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并将施行。这不仅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有了新的保障,而且表明业主、物管企业、建设单位有了一个可操作的规章依据。
首缴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
新办法明确,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私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其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方在房屋销售(预售)时,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物管部门统一缴纳。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但尚未售出的物业,则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基金余额不足三成需续筹
原先,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时,如何续筹没有明确的具体条件规定。据新办法,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并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须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不过,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可不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设查询公布制保障知情权
新办法规定,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并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每年通过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基金使用情况将一目了然
以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这样规定:物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审核―――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若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新办法明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新办法同时还明确,若物业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物管用房在规划源头确定
根据新办法,由于长期以来物管用房缺少明确规定,有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物管用房位置不适合办公和经营;有的虽提供了适合办公和经营的物管用房,但业主认为不是最合适的位置。对此,建设方与物管企业、业主之间纠纷颇多。为改变这一现状,今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将在建造前,由规划部门在规划图纸中先期确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确定的物管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抵物业管理用房。
此外,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方应向物管单位提供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管商业用房。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管商业用房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用房出租有新规定
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的租赁期限将有限制了。据介绍,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管单位要将商业用房出租时,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商业用房进行出租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物管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鉴于目前商业用房出租收益混乱的局面,新办法还明确规定: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为防止挪用、贪污等侵害业主利益的事情发生,物管单位应每半年在物管区域内,公布一次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据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