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开始
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工作已全面开始,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在复核范围之内。
教育部日前就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发出通知指出,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应补办相应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发放将在对这些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的基础上进行。此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与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
教育部要求各教育行政部门在2005年3月31日前,逐批将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表连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经确认合格的将颁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未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达到《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要求的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逾期未达到条件的,将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逾期未达到条件的,将不予换发项目批准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设立和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此精神进行复核。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此项工作的开展,旨在确保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向,规范其在招生、收费、颁发证书等方面的制度,引入国外真正的优质教育资源,遏制资质不良的境外机构与国内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的违规办学,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核查重点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具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以及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以及运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制定章程?规定事项是否合法?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
6.中外双方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校长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校长的职权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教学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质量控制的措施?招生和证书发放是否遵守相应规定?
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主体资格可不作硬性调整,但要切实保证其组织与管理的规范。
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对资产进行清算,并依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复核范围
1.《条例》施行前依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2.《条例》施行后至《实施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高校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
据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