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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日期:2004-08-08来源:

浙江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浙江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宿舍网由浙江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组成,是浙江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浙江大学和浙江大学校园网络中心针对浙江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宿舍网由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浙江大学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校网中心)、浙江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浙江大学研究生工作部、浙江大学团委、浙江大学学生会、浙江大学研究生会和浙江大学博士生会指定人员组成,对浙江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 宿舍网由校网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管会)负责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
    第七条 网管会由在校生组成,对领导小组负责。网管会主任及副主任第一年由领导小组任命,任期一年,以后每年由网管会成员选举产生,领导小组对其有罢免权。网管会下设宿舍网楼内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管小组)。
    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宿舍网有关的规章制度;研究与协调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工作和问题;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网管小组开展工作等。
    第九条 校网中心负责校网中心到宿舍楼内网络交换机设备的主干线路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连接并在实际工作中对网管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网管会负责具体完成宿舍网的硬件管理、信息管理和用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宿舍楼在住学生对宿舍网的设备和线路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接入

    第十二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学生,必须首先向网管小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宿舍网使用责任书,经批准后方能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浙江大学各单位或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十三条 同一寝室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四条 宿舍网的IP地址由校网中心统一向网管小组下达,由网管小组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分配。
    第十五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管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管小组许可,不得使用、占用浙江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十六条 用户可向网管小组申请变更或交还所持有的IP地址。网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IP地址,但事先应书面通知有关人员。IP地址的有效期截止到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用户在交还其所持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

   第十七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校园内部网络相关服务,例如E-Mail、FTP、Web、BBS等。凡要连入校外英特网的服务必须到校网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任何宿舍网的用户,均可以申请提供信息服务,但不得带有营利性、商业性和广告性。
    第十九条 面向校内提供信息服务应事先向所属网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报网管会审批。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应事先经网管会批准后,向校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终止或撤销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到网管会注销。
    第二十一条 网管会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销某项信息服务,但需事先书面通知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撤销信息服务书面通知书后3日内,必须停止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

第五章 运行

   第二十二条 网管员应该及时掌握所在宿舍网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和运行情况。经网管会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控其所在宿舍网或入网的计算机,防范、制止、查处利用宿舍网或入网计算机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关信息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二十四条 宿舍网的网管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网管会、校网中心举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有责任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用户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管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网管会和领导小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校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用户使用,校网中心应事先通知网管会和有关用户。当宿舍网络危及全校网络的正常运行时,校网中心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出关闭等措施。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宿舍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管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其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应的网络连接和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网管会。
    第三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的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 网管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网管小组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勒令改正 2.取消连网资格 3.终止相应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网管会对于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者,可直接报送领导小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