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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日期:2004-05-09来源:

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加快我校校外学生公寓建设步伐,以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校外学生公寓的开发及管理。

第三条 校外学生公寓的开发与建设,应坚持适应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利益,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安全、舒适的原则,不断提高和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与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开发办公室是主管学校校外学生公寓开发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校外学生公寓的规划、开发及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筹建方式

   第五条 校外学生公寓开发建设是在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校外学生公寓区。在充分减轻学校财政压力的前提下,与开发商寻求多种灵活的合作方式。

(一)租赁方式:由开发商在校外选址,学校同意选址后,开发商独资进行开发建设,学校参与建设和建成后的管理。学校独立租赁公寓住房,若干年内的收益抵租金。后若干年的收益由双方分成。

(二)合作方式:校外已有标准化学生公寓,我方在考察同意的基础上或在改造的基础上,共同管理学生公寓,公寓收益进行合理的双方分配。

(二)        其它方式:依据互惠互利的原则,采用其他灵活的方式。

 

第三章  选址原则及建设规模

第六条 选址必须毗邻武汉大学,贯彻就近多点原则,分布于武汉大学四周。最初年份的筹建地址以步行到武汉大学中心教学楼不超过半小时为标准。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好的环境和地段可适当放宽。以后年份的筹建可考虑在校外建大型生活区,距离不受半小时步行路程的限制,通过公汽接送或在生活区建教学试验楼设施(即分校区)。选址方式分为开发商选址开发,我方选址开发和双方共同选址开发方式。校外公寓区与武汉大学中心教学区应有便捷的交通道路。

第七条 为贯彻就近多点原则,就近公寓区一般以3000人左右的规模为宜,食堂、超市,适量的学生运动场、澡堂等生活设施应齐全,当规模达5000-6000人时,食堂、超市、室内、室外运动场、澡堂以及相当设施必须能满足居住规模学生的要求。安全及物业管理按大型生活区进行管理。规模5000人以上的大型生活区(既分校区)按国家颁布的标准要求进行征地和建设。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房屋外立面标准:砖混房屋不得超过七层,框架建筑以不

超过八层为宜,且层高和总高度不得超过抗震和消防等的有关规定。外墙装饰为水刷石以上标准,门窗以铝合金、塑钢为标准,阳台封闭。

第九条 面积标准

    本科生公寓4人一间,生均建筑面积>8m2硕士生公寓2人一间,生均建筑面积12m2,博士生公寓1人一间,生均建筑面积24m2(不含公共及附属设施面积),同时参照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室内房间配备

    床、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柜、鞋柜、足够电源插座、电话线、网络线和电视线,顶棚配蚊帐钩。

第十一条 室内卫生间及盥洗间配置

    大便器、淋浴器各一个,洗脸盆或水龙头不少于2个。

第十二条 室内装修

    地面水磨石以上标准,墙面、天棚乳胶漆以上标准。卫生间瓷砖高度不低于1.3m。

第十三条 室内公共服务设施

    设适量的公共卫生间,文化活动室,并配必要设施,公共卫生间内有洗衣机等设施,设上人屋面、屋面上设晒被架。公寓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齐全,符合消防等的规定。各生活区应建设医疗门诊。

第十四条 室外及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商业网点、食堂开水房、淋浴房、体育设施(含蓝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等应齐全,面积指标等符合有关规定。室外道路和消防通道通畅,绿化比率大于30%,容积率小于1.8,建筑密度小于30%。各生活区应建设宣传栏、阅报栏和广播设施。

 

第五章  资质的审查

第十五条 对开发商资质的审查内容

1. 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

3. 近三年开发情况

4.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5.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等

6. 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对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查的内容

1. 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

3. 近三年完成的工程情况,工程的优良率等

4.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5. 资源方面(如财务能力、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

情况)

6. 其它资料(如各种奖惩和处罚等)

第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审查内容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甲级监理资质

2. 近几年和目前正在监理工程情况

3. 单位的组织与管理

4. 其它资料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在认真遴选开发商及选址后,应草拟开发、租赁合同书,在同开发商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送主管领导审批。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

 

第七章 施工监控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校学生公寓开发办公室制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暂行办法”,我方跟踪管理工程,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进行联系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在施工过程中与监理公司的协调,切实保证人员到位和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公寓建设的监控,学校派驻现场监管人员,跟踪工程工序管理,配合开发商和监理公司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完毕,经学生公寓开发办公室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后勤保障部牵头,学校财务部、基建管理部、学工部及资产管理部等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跟踪调查各类住校生动态,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开发商及学校学工部、后勤服务集团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方案应遵循坚持以学校为主,管物与管人相结合,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积极完善各种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后勤保障部学生公寓开发办公室。

 

武  汉  大  学

二OO一年三月六日